仲裁协议是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意,亦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普遍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仅及于签署各方,仲裁协议不能约束非签署方。然而,随着经济活动趋多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为了更广泛地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观点提出,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可以超越书面形式的限制,不仅约束签署方还能将效力扩张至某些特定的非签署方,即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但同时仲裁协议在某些情形下对非签署方产生效力,势必会和合同的相对性产生冲突。 本文将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区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当事人合并、分立或死亡情形下的仲裁协效力认定 二、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的仲裁协效力认定 三、委托代理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一)有权代理情形 (二)无权代理情形 (三)构成表见代理的,仲裁协议是否约束被代理人、第三人存在争议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