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2025
引言:融资租赁物通常为设备类动产资产,但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发展,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模式正逐渐成为普遍现象。不动产融资租赁最为常见的模式是房产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自有不动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我国对不动产转让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不动产转让登记将产生部分税费成本,出租人及承租人通常不愿意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而倾向于通过签署融资租赁物移交清单并同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方式来保护出租人权益。本文旨在讨论该种情形下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的影响及法律后果。 一 不动产是否属于适格融资租赁物 (一) 现行法律未明文禁止以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 不动产是否是属于适格租赁物,是融资租赁行业中经久不息的争议话题。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租赁物的范围,亦无明文禁止以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结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融资租赁物应满足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固定资产等要求;因此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
01-22
2025
2025岁初之际,佳讯频至!德辉律所凭借长期深耕于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的丰富从业经验以及卓越的法诉服务能力,成功入围“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个贷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机构备选库”。 德辉律所具有服务于央地AMC公司、信托类、金融投资类、融资租赁类公司的丰富经验,代理多批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非标债权资产收购与处置项目,助力陕西韩城市、西咸新区、曲江新区债务化解。此次入围“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个贷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机构备选库”,不仅是对德辉律所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对本所长期以来坚持正义执业、诚信服务、客户至上经营理念的肯定。 未来,陕西德辉将继续秉承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为金融机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