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新增规定了:“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私募股权融资实务中,标的公司股权回购退出是一种普遍的退出安排。当目标公司触发事先约定的回购条件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按照一定回购价格购买投资人在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实现项目端的退出。 一 标的公司回购股权的主要方式 标的公司回购股权主要有减资回购和分红结转两种方式。减资回购指公司通过减资完成对特定投资人股权的回购。分红结转则是在公司具有充足利润的情况下,使用分红款支付回购款后,投资人再以名义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或指定主体。 实践中触发回购条款通常情况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经营利润或难以支付庞大的股权回购价款,因此标的公司回购股权的主要方式为减资回购,这亦是实践操作中存在较多争议,因此本文将主要结合减资回购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投资人权利救济问题展开分析。 二 股权回购减资程序的类型及流程 ...
仲裁协议是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意,亦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普遍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仅及于签署各方,仲裁协议不能约束非签署方。然而,随着经济活动趋多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为了更广泛地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观点提出,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可以超越书面形式的限制,不仅约束签署方还能将效力扩张至某些特定的非签署方,即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但同时仲裁协议在某些情形下对非签署方产生效力,势必会和合同的相对性产生冲突。 本文将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区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当事人合并、分立或死亡情形下的仲裁协效力认定 二、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的仲裁协效力认定 三、委托代理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一)有权代理情形 (二)无权代理情形 (三)构成表见代理的,仲裁协议是否约束被代理人、第三人存在争议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
私募基金领域,在管理人怠于向投资标的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可以通过股东或合伙人身份提起“派生诉讼”,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人不具备特定身份赋予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底层投资交易相对方亦不存在合同关系,在管理人怠于向底层投资交易相对方进行索赔甚至失联的情况下,代位权诉讼成为保障投资人利益的重要途径。 1 投资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基金管理人怠于向投资标的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投资人直接向标的公司主张权利,进而引发代位权纠纷。投资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法律关系中,从主体来看,投资人为债权人、管理人为债务人、底层投资交易相对方为次债务人;从结构来看,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债权为主债权,管理人与底层投资交易相对方的债权为次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总结可概括为: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在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