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芳仪 审核:李 岩 引言 本文聚焦采矿权隐名权利人排除执行、以物抵债裁定排除执行两大争议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九民纪要》及最高法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规则与救济路径,提出实务操作建议。 一 采矿权实际权利人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 与实务指引 (一)裁判规则 采矿权实际权利人原则上不得排除名义权利人之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但若债权人明知或应知采矿权代持关系(非善意),则实际权利人可以主张排除执行。 (二)裁判理由与依据 1.采矿权的性质与公示公信原则。 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理应遵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这意味着,采矿权的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若不一致时,应以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采矿权权属证书的主体为权利人。换言之,案外人主张其对采矿权享有实际权利并请求排除执行时,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